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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

2020-07-09 09:50:11

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建设,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的透明度,根据我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职责分工,应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受我部的委托负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由综合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综合信用信息,包括: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中的有关资质资格的基本情况信息;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企业进行周期性检验结果的信息;

3.企业和个人办理资质资格的备案、变更、延续或续期手续的记录等其他动态管理的记录。

 

第六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1.社会影响力信息: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2.工程造价行业影响力信息,企业和个人为省级及以上协会的会员信息;在省级及以上协会中担任常务理事(或理事)的信息;在中价协委员会担任委员的信息等。

3.获奖(表彰)信息,如:参加评选(奖)活动获奖以及受到表彰的信息;参加有关竞赛获得名次或奖励的信息;获得工商、税务等管理机构的奖励和表彰信息等。

4.参与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活动的信息,如为行业发展服务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造价资料和数据的信息;参加省级及以上协会(或专委会)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排序等活动的信息;参加省级和专业部门及以上协会(或专委会)组织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活动的信息等。

5.其他有助(利)于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信息。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1.企业和个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信息;

2.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中有关“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信息;

3.未参加或未通过资质和资格延续的信息;

4.企业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或未通过工商年检的信息;

5.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中价协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客观、公正、有效的原则”, 在中价协的网站上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本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  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1.综合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自行申报,由省级和专业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确认。

2.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和个人在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良好信息登记栏中自行申报,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或有关专业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省级或有关专业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并登记。

3.不良信用信息,违法记录、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相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信息,经核(查)实,由省级或专业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并登记。

第十条  信用管理部门接到署名投诉举报后,应按程序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认并登记在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中。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经省级或专业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中价协,中价协审核后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级别的划分

第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级别分为信用优良、信用警示和信用缺失三个级别。

信用优良:无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

信用警示: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有一项不良行为的企业;

信用缺失:经过信用警示一年后仍未进行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中价协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其降级或注销资质和资格的建议。

第十三条  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

信用优良,用绿色栏目表示;

信用警示,用黄色栏目表示;

信用缺失,用红色栏目表示。

各栏目内企业信用排名不分先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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